將自產(chǎn)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會計分錄怎么寫?
這類業(yè)務并非銷售活動,因為企業(yè)并未獲得經(jīng)濟利益,但按稅法規(guī)定,要視同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自產(chǎn)、委托加工貨物本身所耗原材料和支付的加工費等的“進項稅額”、 購買貨物中的“進項稅額”已從“銷項稅額”抵扣,若不視同銷售,買賣雙方互相“贈送”國家將無法收稅。
天華工廠將所生產(chǎn)的乙產(chǎn)品無償贈送他人,生產(chǎn)成本9 000元,計稅價 11 000元。將購進的A材料400公斤,每公斤計劃價30元,無償贈送他人,該材料計劃成 本差異率為-2%。已提跌價準備1 100元,作會計分錄如下:
乙產(chǎn)品應計銷項稅額=11 000x17% =1 870 (元)
A 材料實際成本=400 x 30 x (1 - 2% ) = 11 760 (元)
A材料成本差異=400 x 30 x ( -2%) = -240 (元)或 11760-400x 30=-240(元)
A材料應計銷項稅額=11 760 x 17% = 1 999.20 (元)
借:營業(yè)外支出 24629.20
材料成本差異 240.00
貸:產(chǎn)成品 9000.00
原材料12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386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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