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個人所得稅征稅的范圍與對象

2018-07-11 10:5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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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有一定的對象范圍還有起征點,小編下面就來講講分期付款個人所得稅征稅的范圍與對象,看看分期付款是否意味著少繳稅呢。

分期付款個人所得稅征稅的范圍與對象

個人所得稅(personalincome
tax)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fā)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分開不能避稅,用人單位在發(fā)放時有代扣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分期付款個人所得稅征稅的范圍與對象

而且稅務機關會統(tǒng)計年收入來確定個人所得稅。

年終獎分開發(fā)倒是有可能省一些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根據財稅〔2015〕41號文件,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交易過程中取得現(xiàn)金補價的,現(xiàn)金部分應優(yōu)先用于繳稅;現(xiàn)金不足以繳納的部分,可分期繳納。也就是說,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取得現(xiàn)金補價,現(xiàn)金部分足以繳稅的,稅款應一次結清;現(xiàn)金不足以全部繳清稅款的,不足部分可以分期繳納。

分期付款個人所得稅征稅的范圍與對象為會計學堂整理,從個稅的計算與繳納,分期并不能影響其征收,當然有些違法的做法,小編不說也不建議,本文僅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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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百分之二十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并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實行源泉扣繳的征收方式,其扣繳義務人應是直接向納稅義務人支付利息、股息、紅利的單位。   納稅人應注意除了向投資者支付一般意義上的利息、股息、紅利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外,以下幾種情況也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 一般意義上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一般意義上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包含個人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   i.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   《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規(guī)定:  ?。ㄒ唬﹤€人從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tǒng)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ǘ€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本通知規(guī)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xù)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ㄈ┳C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規(guī)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ii. 個人股票期權稅后利潤分配所得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規(guī)定員工因擁有股權而參與企業(yè)稅后利潤分配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的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iii. 債券利息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國債和國家發(fā)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規(guī)定,對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發(fā)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其他企業(yè)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征收,由各兌付機構在向持有債券的個人兌付利息時負責代扣代繳。   iv.儲蓄存款利息收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2號規(guī)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 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yè)股權后將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yè)股權后將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23號,盈余積累包含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   根據上述公告:1名或多名個人投資者以股權收購方式取得被收購企業(yè)100%股權,股權收購前,被收購企業(yè)原賬面金額中的“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盈余積累未轉增股本,而在股權交易時將其一并計入股權轉讓價格并履行了所得稅納稅義務。股權收購后,企業(yè)將原賬面金額中的盈余積累向個人投資者(新股東?下同)轉增股本,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區(qū)分以下情形處理:  ?。ㄒ唬┬鹿蓶|以不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yè)原盈余積累已全部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ǘ┬鹿蓶|以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yè)原盈余積累中,對于股權收購價格減去原股本的差額部分已經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股權收購價格低于原所有者權益的差額部分未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新股東以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企業(yè)股權后轉增股本,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即:先轉增應稅的盈余積累部分,然后再轉增免稅的盈余積累部分。   即僅對股權收購價格低于凈資產價格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 股份制企業(yè)盈余積累轉增股本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yè)轉增股本和派發(fā)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98號)的規(guī)定:  ?。?)股份制企業(yè)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但是,在隨后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進行了相應的補充說明,國稅發(fā)[1997]198號文件中所說的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不需征稅,專指股份制企業(yè)股票溢價發(fā)行收入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不作為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包括企業(yè)接受捐贈、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資產評估增值等形成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要征收個人所得稅。  ?。?)股份制企業(yè)用盈余公積金派發(fā)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對于紅股計稅價格的確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第十一條規(guī)定:股份制企業(yè)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fā)紅股),應以派發(fā)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對股份制企業(yè)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fā)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xiàn)行政策規(guī)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 法人企業(yè)為投資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資產、列支消費支出和借款   i.企業(yè)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guī)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有關規(guī)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yè)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yè)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ㄒ唬┢髽I(yè)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yè)其他人員的;  ?。ǘ┢髽I(yè)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yè)其他人員向企業(yè)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yè)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   二、對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yè)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除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以外其他企業(yè)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yè)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yè)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ii.企業(yè)為個人支付消費性支出、購買家庭財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guī)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guī)定:   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yè)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yè)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yè)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除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以外的其他企業(yè)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yè)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yè)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yè)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iii.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yè)借款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yè)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yè)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對除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以外其他企業(yè)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企業(yè)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所得、企業(yè)為個人支付的消費性支出、個人從企業(yè)取得的借款,視為企業(yè)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 簡述個人所得稅股息紅利所得的征稅范圍

    股息是股東定期按一定的比率從公司分取的盈利; 紅利則是在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東分配的剩余利潤; 利息是指貨幣持有者 (債權人) 因貸出貨幣或貨幣資本而從借款人 (債務人) 手中獲得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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