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繳納投標保證金截止時間可以早于投標截止時間嗎?
對于投標保證金遞交截止時間,查閱了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未找到明確的規(guī)定條文。但是,財政部的一則處罰公告給出了明確答案。根據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六百零一號)顯示,財政部在依法實施“2017年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北京某采購代理機構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購項目中存在采購文件規(guī)定繳納投標保證金截止時間早于投標截止時間等問題。財政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五條等規(guī)定,對該代理機構作出責令整改的處理。由此可見,采購文件規(guī)定繳納投標保證金截止時間早于投標截止時間屬于違法違規(guī)行為。
政府采購繳納投標保證金使用什么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 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投標保證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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