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沒有認繳資金的股權轉讓
首先可以確定的是,注冊資本繳清前的股權轉讓,是可以的。
1.《公司法》規(guī)定的股權轉讓,并未限于實繳出資部分對應的股權;換言之,出資未繳足的股權轉讓未被《公司法》所明文禁止。
2.另一方面,股權的轉讓,同時也是股東義務的轉讓。在受讓方知悉該股權所對應出資未繳足的情況下(而且,受讓方有義務至少從形式上審查轉讓方是否已經繳足出資),受讓方受讓股權,應視為其已同意承接轉讓方對公司所負的繳足未繳部分的義務,公司也可以向受讓方要求承擔繳納出資的義務,從而保障公司的注冊資本充實。
3.從實務操作看,一些有限公司未繳足出資的股權轉讓,工商部門對此并未提出任何異議,并已順利辦理的股東變更登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 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受讓人根據前款規(guī)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p>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 第十三條第二款:“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認繳出資額和實繳出資額的區(qū)別
認繳出資額是指公司各股東承諾應向公司繳納的資本數額,各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之和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就是公司的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應該在公司章程里明確記載。
實繳出資額就是各股東按照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實際繳納的出資額。
2014年3月1日前公司注冊登記既要登記注冊資本(認繳額)也要登記實收資本(實繳額)。公司法修訂后公司注冊只登記注冊資本,不再登記實收資本,所以注冊登記時不要驗資報告了。
這是登記制度的改革,過去是"實繳登記制",實繳資本到位才能登記設立。現在是"認繳登記制",股東認足出資額就能登記設立。
樓上朋友回答是不對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是兩個概念,不能混淆的。
而且無論是"認繳登記制"還是"實繳登記制",股東都要"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只不過工商局登記不登記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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