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三個過渡期科目
(一)待認證進項稅額
1、適用范圍之一
已經(jīng)拿到專票(不屬于不得抵扣情形),確定本期就會認證抵扣的:不需要使用本科目,直接計入進項稅.
借:原材料等科目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資金或往來科目
2、適用范圍之二
已經(jīng)拿到專票(不屬于不得抵扣情形),拿不準本期是否會認證抵扣的:適用本科目. (1)、拿票時
借:原材料等科目
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貸:資金或往來科目
(2)、以后認證抵扣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說明:
1、營改增之前,拿到專票時不存在這種糾結(jié).但金稅三期下,專票開出就已經(jīng)處于監(jiān)控之下了,所以,無 論是否認證,都不能跟以前一樣隱藏了,會計上都必須反映.
2、一方面,很多人會很糾結(jié)何時認證(應該依據(jù)稅負);另一方面,一會兒是進項稅,一會兒是待認證進項稅,很顯然,忙中容易出錯的.推薦二種方法:
(1)、麻煩一點的"一刀切法"----有一次結(jié)轉(zhuǎn)
就是所有拿到的專票,全部先計入"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期末確定認證了,再轉(zhuǎn)入進項稅額.
(2)、偷懶一點的"一刀切法"----有一次修改
就是所有拿到的專票,全部先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期末確定認證了,再把沒有認證的,修改成"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3、未拿到專票的暫估入賬,不適用本科目:
(1)、未付款的,可以含稅暫估(有虛抵所得稅的嫌疑),一般,建議按不含稅暫估.
(2)、全款已付的,只能按含稅價暫估入賬,不然帳不平.
3、適用范圍之三
一般納稅人的各種購進貨物等,如果是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 福利或個人消費等,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
(1)、拿到票時入賬
借:原材料等科目
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貸:資金或往來科目
(2)、本期同時轉(zhuǎn)出
借:相關(guān)成本費用或資產(chǎn)科目
貸: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說明:
1、之所以走這一步,一方面是金稅三期下專票開出就已經(jīng)處于監(jiān)控之下了,另一方面,為了防止出現(xiàn)滯留票,明知不得抵扣的專票,也必須認證.
2、因為不得抵扣,所以認證的同時也必須進項轉(zhuǎn)出.但為什么沒有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zhuǎn)出)"科目?
因為認證抵扣與進項轉(zhuǎn)出,都只是在申報表上同時的一正一負.如果用了"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zhuǎn)出)"科目,那么分錄上借方的"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就成了呆帳啦.
不過,從實務角度,個人倒是覺得沒不要這樣多此一舉:直接價稅合計入賬,同時申報表認證與進項轉(zhuǎn)出即可.這種在申報表上同時進行認證與轉(zhuǎn)出,不需要在分錄上有反映的.
(二)待抵扣進項稅額
一般而言,當期認證,當期申報抵扣,認證和抵扣一般不存在時間差異.但對于不動產(chǎn)的抵扣,以及輔導期的一般納稅人,有特殊規(guī)定.
1、適用范圍之一
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已認證)但尚未交叉稽核比對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
分錄:
(1)、取得專票并認證時
借:原材料等科目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貸:資金或往來科目
(2)、比對通過后,結(jié)轉(zhuǎn)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3)、無法通過比對、也不能紅沖重開的,轉(zhuǎn)入成本費用
借:相關(guān)資產(chǎn)、成本費用科目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2、適用范圍之二
取得不動產(chǎn)/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需要分期抵扣:
一般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資產(chǎn)核算的不動產(chǎn)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chǎn)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按現(xiàn)行增值稅制度規(guī)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應當按當期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以后期間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
分錄:
(1)、取得不動產(chǎn)/在建工程,拿到專票并認證時
一般納稅人購進不動產(chǎn),取得扣稅憑證已經(jīng)認證,對應進項稅額的60%部分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40%部分計入本明細科目,達到可抵扣條件時,自本明細科目貸方轉(zhuǎn)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借方.
借:固定資產(chǎn)/在建工程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0%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40%
貸:銀行存款
(2)、第13個月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40%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40%
(三)、待轉(zhuǎn)銷項稅額
1、適用范圍
只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而且只用于會計先于稅法的情形,即按照會計準則規(guī)定,收入或利得已經(jīng)達到確認的條件,但按照稅法的規(guī)定,納稅人現(xiàn)實納稅義務尚未發(fā)生,但肯定會在將來發(fā)生,這部分對應的未來納稅義務,通過"待轉(zhuǎn)銷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
2、實務運用上,屬于存在稅會差異的情形,而且是會計早于稅法.
常見的有:分期收款發(fā)出商品;季末收取房租(后付房租)等.
3、如果按照增值稅制度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點早于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時點的,不適用本科目.
而是應將相關(guān)銷項稅額,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時,應按扣除增值稅銷項稅額后的金額確認收入.
(1)、計提增值稅時
借:應收賬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2)、以后確認收入時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不含稅)
分錄
(1)、按月確認租金
借: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 (不含稅)
應交稅費-待轉(zhuǎn)銷項稅額
(2)、季末收款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
借:應交稅費-待轉(zhuǎn)銷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