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解散時在稅務上需要辦理什么手續(xù)?
答: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的《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guī)定如下:
(1)納稅人發(fā)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guī)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境外企業(yè)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時,納稅人應持填寫完畢的《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繳銷發(fā)票、清繳稅款,并相應提交以下資料:A.主管部門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B.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fā)放的吊銷決定;C.主管國稅機關原發(fā)放的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及《發(fā)票領購簿》);D.金稅卡、IC卡和讀卡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E.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