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對農產品收購憑證的領購及使用有何要求?

2017-04-19 16:1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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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必須是直接向農業(yè)生產者收購農產品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才能計算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需要領購、使用農產品收購憑證的單位可以提出申請,經縣(市、區(qū))主管國稅機關稅政管理部門審批后,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以及發(fā)票專用章的印模,向發(fā)票管理部門辦理領購手續(xù)。

開具收購憑證的單位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存放和保管收購憑證,不得擅自銷毀。已開具的收購憑證存根聯(lián)和收購憑證登記簿,由開具單位保存,保存期限為十年,保存期滿后報國稅機關查驗后銷毀。收購憑證的開具應符合如下要求:

(1)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寫有誤,須在收購憑證上注明“誤填作廢”字樣,并整份留存?zhèn)洳椋?/p>

(2)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付出金額相符;

(3)全部聯(lián)次一次填寫,上下聯(lián)內容和金額一致;

(4)各欄目應逐項填寫、不得缺項,嚴禁超面額開具;

(5)每筆收購業(yè)務應單獨開票,原則上不能匯總填寫,但對單筆收購金額較小(100元以下)、且收購數(shù)量大的,經縣級國稅局局長批準后,可以按日匯總填寫。

農產品收購、加工單位知道或應當知道銷售方為非農業(yè)生產者的,不得開具收購憑證,應向銷售方索取普通發(fā)票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收購憑證的開具時限為收購農產品、支付完收購款的當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收購憑證,不得拆本使用收購憑證,不得自行擴大收購憑證的使用范圍。開具收購憑證的單位應建立收購憑證使用登記制度,設置收購憑證登記簿,載明收購時間、規(guī)格品種、收購數(shù)量、單價、金額、司磅人、付款人、驗收人等情況,按月向稅務機關填報《農產品等物資專用收購明細表憑單》、《農產品等物資驗收入庫登記表》和〈〈付款方式備查明細表〉〉。用票單位未按規(guī)定保管、領購、使用收購憑證,稅務機關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對其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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