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進口的貨物怎么繳稅和做賬?
答: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1號規(guī)定:納稅人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請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結果的海關繳款書進項稅額。
關稅計入進口貨物的成本,增值稅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會計分錄
借:原材料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說明:
納稅人取得海關繳款書后,應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貸記相關科目;稽核比對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許抵扣的,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專欄,貸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經(jīng)核查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紅字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紅字貸記相關科目。
自2013年7月1日起,納稅人已申請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結果的海關繳款書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表二“待抵扣進項稅額”中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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