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不動產投資入股該如何做稅務處理?
答:從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第十一條規(guī)定:“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經濟利益。”
因此,根據(jù)上述依據(jù),不難得出,企業(yè)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行為,應按有償銷售不動產、無形資產行為征收增值稅。
以固定資產投資入股,其相關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營業(yè)外收入(貸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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