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稅率不同,需要在機構所在地補繳差額嗎?

2017-05-26 13:4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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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維護建設稅,簡稱:城建稅,是我國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wěn)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對有經營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個稅種。

問:房地產企業(yè)營改增后,在項目所在地預繳3%增值稅,回機構所在地補繳2%的增值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哪申報?項目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不同,是否需要在機構所在地補繳差額?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規(guī)定,納稅人跨地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依據,并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因此,納稅人所在地與繳納“三稅”所在地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不一致的,以城市維護建設稅實際納稅地的適用稅率為準,無需回納稅人機構所在地辦理補稅或退稅手續(xù)。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隨繳納增值稅的地點確定納稅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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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
  • 如果施工地城建稅5%。機構所在地7%,在項目所在地預繳5%后,回機構所在地還需要補繳2%嗎?

    你好,是的,需要對差額部分補交的

  •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增值稅要在不動產所在地先預繳,那房產稅是在不動產所在地繳納還是機構所在地繳納

    你好,房產稅也是在不動產所在地

  • 建筑企業(yè)一般計稅項目,在項目所在地需要預繳增值稅,預繳是機構所在地與項目所在地不在同一縣,還是不在同一市,還是不在同一省呢

    你好!現在是不在同一個市區(qū)就去預繳。

  • 異地代開發(fā)票,城建稅稅率低于機構所在地,還需要在機構地補交嗎?

    不需要在機構地補交。

  • 在項目(簡易征收3%)所在地預繳完稅后,在機構所在地還要繳什么稅?還要在機構所在地繳多少稅?

    您好,預繳了稅后。在機構所在地不用再繳增值稅了,只是申報增值稅,還需要再按已交的增值稅,計算交納附加稅,按增值稅的12%交納,參考以下內容。 一、 異地跨區(qū)域就地預繳的概念及內容 異地跨區(qū)域是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或建筑業(yè)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區(qū)(縣)提供建筑服務。 就地預繳是指為保證各地稅款能夠相對均衡入庫,分支機構(含項目部)按月或季向當地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款的行為。 二、 文件規(guī)定 1.《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規(guī)定: 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guī)定預繳稅款: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小規(guī)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三、預繳稅款的計算: 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xù)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預繳稅款需提供資料: 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二)與發(fā)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從分包方取得的發(fā)票原件及復印件。 注意事項: (1)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2)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3)小規(guī)模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可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fā)票。 (4)對跨縣(市、區(qū))提供的建筑服務,納稅人應自行建立預繳稅款臺賬,區(qū)分不同縣(市、區(qū))和項目逐筆登記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發(fā)票號碼、已預繳稅款以及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等相關內容,留存?zhèn)洳椤? 案例1: A省建筑公司在B省分別提供了兩項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2016年5月,項目1當月取得建筑服務收入555萬元,支付分包款1555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項目2當月取得建筑服務收入1665萬元,支付分包款555萬元(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該建筑公司應如何預繳稅款? 分析:該建筑公司應當在B省就兩項建筑服務分別計算并預繳稅款: 1. 項目1由于當月收入555萬元扣除當月分包款支出1555萬元后為負數(-1000萬元),因此,項目1當月計算的預繳稅款為0,且剩下的1000萬元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xù)扣除。 2. 項目2當月收入1665萬元扣除分包款支出555萬元后剩余1110萬元,因此,應以1110萬元為計稅依據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1665-555)÷(1+11%)×2%=20(萬元) 案例2: A省建筑公司在B省分別提供了兩項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2016年5月,項目1當月取得建筑服務收入555萬元,支付分包款1555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項目2當月取得建筑服務收入1665萬元,支付分包款555萬元(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該建筑公司應如何預繳稅款? 分析:該建筑公司應當在B省就兩項建筑服務分別計算并預繳稅款: 1. 項目1由于當月收入555萬元扣除當月分包款支出1555萬元后為負數(-1000萬元),因此,項目1當月計算的預繳稅款為0,且剩下的1000萬元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xù)扣除。 2. 項目2當月收入1665萬元扣除分包款支出555萬元后剩余1110萬元,因此,應以1110萬元為計稅依據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1665-555)÷(1+3%)×3%=32.33(萬元) 案例3: A省某建筑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8月分別在B省和C省建筑服務(均為非簡易計稅方法),當月分別取得建筑服務收入(含稅)1665萬元和2997萬元,分別支付分包款555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55萬元)和777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77萬元),支付不動產租賃費用111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1萬元),購入建筑材料花費117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70萬元)。該建筑公司在9月應如何申報繳納增值稅? 分析:該建筑公司在B省和C省就兩項建筑服務分別計算并預繳稅款: 1. 就B省的建筑服務計算并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 當期預繳稅款=(1665-555)÷(1+11%)×2%=20(萬元) 2. 就C省的建筑服務計算預繳增值稅: 當期預繳稅款=(2997-777)÷(1+11%)×2%=40(萬元) 3. 分項目預繳后,需要回到機構所在地A省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當期應納稅額=(1665+2997)÷(1+11%)×11-55-77-11-170=149(萬元) 當期應補稅額=149-20-40=89(萬元) 案例4: A省某建筑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8月分別在B省和C省建筑服務(均為簡易計稅方法),當月分別取得建筑服務收入(含稅)1665萬元和2997萬元,分別支付分包款555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55萬元)和777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77萬元),支付不動產租賃費用111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1萬元),購入建筑材料花費117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70萬元)。該建筑公司在9月應如何申報繳納增值稅? 分析:該建筑公司在B省和C省就兩項建筑服務分別計算并預繳稅款: 1. 就B省的建筑服務計算并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 當期預繳稅款=(1665-555)÷(1+3%)×3%=32.33(萬元) 2. 就C省的建筑服務計算預繳增值稅: 當期預繳稅款=(2997-777)÷(1+3%)×3%=64.66(萬元) 3. 分項目預繳后,需要回到機構所在地A省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當期應納稅額=(1665+2997-555-777)÷(1+3%)×3%=96.99(萬元) 當期應補稅額=96.99-32.33-64.66=0(萬元) 可以看出,如果納稅人除了這兩項建筑服務外不再發(fā)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那么,該納稅人回到機構所在地計算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應該為0,即所有的增值稅款均已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