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理解“偷稅”?

2017-06-21 10:00 來源:網(wǎng)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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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是指納稅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guī),采用欺騙、隱瞞等方式逃避納稅的違法行為。

什么是偷稅?

征管法六十三條是這樣規(guī)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jīng)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從法條中可以看出,偷稅包含以下四種:

1、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

2、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經(jīng)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稅;

4、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實際執(zhí)法中,很多稅務人員會把”虛假納稅申報“等同于”申報不實。一旦看到一個企業(yè)申報表的稅款數(shù)字不對,就全部按照“申報不實=虛假納稅申報”來進行判斷。殊不知,這樣執(zhí)法,妥妥地將絕大多數(shù)被查的企業(yè)都裝進偷稅的籠子里。

為什么呢?因為稽查局查辦的企業(yè)大部分都是辦了稅務登記證的企業(yè),一個辦了稅務登記證的企業(yè),如果不來進行申報少繳了稅款,按照法釋(2002)33號的規(guī)定,這屬于“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偷稅!如果來申報了,但報的稅款有誤,那就按“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偷稅!

我們先來看看相關的法律解釋,如何界定“虛假納稅申報”?

征管法釋義是這樣解釋的,所謂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申報的過程中,制造虛假情況,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納稅資料的行為。

法釋(2002)33號的規(guī)定是“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稅申報資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稅、免稅、抵稅、先征收后退還稅款等虛假資料等。《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關涉稅行為定性問題的復函》(國稅辦函〔2007〕513號):“《稅收征管法》未具體規(guī)定納稅人自我糾正少繳稅行為的性質(zhì)問題,在處理此類情況時,仍應按《稅收征管法》關于偷稅應當具備主觀故意、客觀手段和行為后果的規(guī)定進行是否偷稅的定性。稅務機關在實施檢查前納稅人自我糾正屬補報補繳少繳的稅款,不能證明納稅人存在偷稅的主觀故意,不應定性為偷稅?!?/span>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檢查期間補正申報補繳稅款是否影響偷稅行為定性有關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3〕196號):“稅務機關認定納稅人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是否屬于偷稅,應當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有關規(guī)定。納稅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內(nèi)繳納稅款,且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構(gòu)成要件的,即構(gòu)成偷稅,逾期后補繳稅款不影響行為的定性。納稅人在稽查局進行稅務檢查前主動補正申報補繳稅款,并且稅務機關沒有證據(jù)證明納稅人具有偷稅主觀故意的,不按偷稅處理。

不過,在實際執(zhí)法中,如果沒有企業(yè)弄虛作假的證據(jù),對于申報不實的情況,不定性為偷稅是比較恰當?shù)?。畢竟,稅收政策紛繁復雜,且不說企業(yè),就是專門從事稽查的稅務干部也不敢說自己能把申報表填寫得百分百正確,企業(yè)政策理解不到位是很常見的情況?!胺刹粡娙怂y”,我認為唯有以慎審的態(tài)度對待偷稅的認定,才能正確貫徹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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