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朋友圈都在熱聊“稅務金四”即將上線的消息時,殊不知稅務和銀行會聯手清查單位和個人賬戶了!
不記賬不報稅,企圖通過銷戶來逃稅,有可能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并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
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賬戶的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xié)助。
所以,企業(yè)一旦開設有其他存款賬戶,就應該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報告的話,面臨著相關處罰。如果該存款賬戶有過收入卻未申報,那就涉及補繳稅款、滯納金,甚至于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tǒng)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
妄圖通過注銷來消滅證據,那更是不切實際,任何交易記錄都是證據,你可以注銷賬戶,但賬戶本身的交易記錄可以長久保存,并作為稅務機關進行行政處理處罰的證據。
7月1日起稅局和銀行稅局和銀行監(jiān)控所有銀行賬戶,不論金額大小
偉大的哲學家黑格爾曾經說過“凡是存在的東西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假消息自然也不例外,能夠廣泛流傳肯定有一定的原因,這條消息中“稅局已經和銀行合作360度無死角監(jiān)控到公司的所有賬戶”具有一定的真實性。
去年10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禁止調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拉開了稅局和銀行聯合監(jiān)控銀行賬戶的序幕。
今年5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六部門聯合發(fā)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的公告,規(guī)定從今年7月1日開始實行,中國境內金融機構將對在本機構開立的非居民個人和企業(yè)賬戶進行識別,收集并報送賬戶相關信息,由國家稅務總局定期與其他國家(地區(qū))稅務主管當局相互交換信息。
今年5月19日,六部門對《管理辦法》進行了進一步解讀。六部門表示,《管理辦法》主要對在中國境內開立賬戶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影響較大。這里所稱非居民,是指中國稅收居民以外的個人和企業(yè)(包括其他組織),但不包括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中央銀行、金融機構或者在所在地政府認可和監(jiān)管的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關聯機構。
是不是看得一頭霧水?其實很簡單,小編來劃重點:
1)三個時間點要注意。2017年1月1日開始,對新開立的個人和機構賬戶開展盡職調查;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賬戶加總余額超過600萬元人民幣)的盡職調查;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
2)對社會公眾影響較小,主要對在金融機構開立新賬戶的部分個人和機構有一定影響。
3)簡單點說,如果你是該在中國交稅的稅收居民,但你的收入儲存在海外賬戶里,以前中國稅務方面無法知悉,完成不了稅收程序??墒乾F在,你能被海外那家銀行識別為中國的稅收居民了,它將會把你的信息轉交給了中國稅務方面,你就必須得按照中國方面的規(guī)定上交稅收了。
這樣企圖通過存到國外賬戶來偷稅漏稅、資本外流就不再可能了。
《稅收征管法》出臺后,個人賬戶會被清查,關系到每個財務人
國務院辦公廳今年3月份發(fā)布《關于印發(fā)國務院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國辦發(fā)〔2017〕23號),通知提出,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稅務總局、財政部起草)屬于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項目,已被列入2017年國務院立法計劃中,相信本年內會正式出臺,而我們所關注的個人所得稅改革,預計還需要仔細的思量。
稅收征管法的修訂最大的看點在于準備確立自然人納入征管體制。這意味著,個人的工資、薪酬、不動產等收入,以及個人在銀行、保險、證券等部門的財產也將被稅務部門所掌握。以后每個人只有一個納稅號,因此只要查詢個人的銀行信息,就可以進行納稅人風險評估了。對于普通的財務人來說,這些信息也將納入到即將出臺的《會計從業(yè)人員誠信檔案》中,一旦公司財務違法被牽連可能成為一生的污點。
2017年稅收征管法預計下半年就會通過人大通過,以后各金融機構應該提供對征稅有用的信用憑證,包括大額資金轉移、企業(yè)破產清倉等內容,對稅務機關而言,意味著不動產信息的共享只是一個開始,個人所有財產交易都需要上報給稅務機關,有利于廉政建設。但是目前稅務局對個人銀行賬戶查詢還是很多障礙的,除非是被人舉報或者公司被稅務稽查,個人存在納稅風險。
目前銀行查詢銀行賬戶的規(guī)定:
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tǒng)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新的稅收征管法出臺后,這些局限性已經不存在了,個人賬戶在稅局面前一覽無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