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級行政區(qū)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二級行政區(qū),指與地區(qū)行政地位相同的行政區(qū),介于省級行政區(qū)與縣級行政區(qū)之間,為省、自治區(qū)的行政分區(qū)。“地級市”包括較大的市、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含計劃單列市)。
1970年,隨著“專區(qū)”改稱“地區(qū)”,官方對“專級行政區(qū)”(專區(qū)級行政區(qū))改稱“地級行政區(qū)”。從1988年至今,僅存四種類型的“地級行政區(qū)”,即地級市、地區(qū)、自治州、盟。
截至2013年04月,中國大陸地級區(qū)劃共計334個,其中287個地級市、30個自治州、14個地區(qū)、3個盟。
舉例說明同一地級行政區(qū):廣州的天河區(qū)和番禺區(qū),就屬于同一地級行政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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