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房屋租賃稅率是多少?
其他個人(自然人)出租房屋分類
其他個人(自然人)出租房屋:按出租房屋性質可分為出租住房和出租非住房。
(1)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增值稅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稅款。
應納增值稅稅額=租金(含稅)/(1+5%)╳5%
(2)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增值稅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稅款。
應納增值稅稅額=租金(含稅)/(1+5%)╳1.5%
其他個人(自然人)出租房屋申報及代開發(fā)票機關
其他個人出租房屋,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代開增值稅發(fā)票和申報繳納增值稅。
其他個人(自然人)出租房屋需要繳納的稅費
2016年5月1日全面營改增后起,其他個人(自然人)出租房屋需要繳納的稅費
1.其他個人(自然人)出租住房所涉及的稅種、稅率分別為:
(1)增值稅,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
(2)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7%(或5%、1%)
(3)教育費附加:費率3%;
(4)地方教育附加:費率2%;
(5)房產稅:稅率4%;
(6)個人所得稅:稅率10%。
2.其他個人(自然人)出租非住房所涉及的稅種、稅率分別為:
(1)增值稅,稅率為5%。
(2)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7%(或5%、1%)
(3)教育費附加:費率3%;
(4)地方教育附加:費率2%;
(5)房產稅:稅率12%;
(6)個人所得稅:稅率20%;
(7)印花稅:稅率0.1%。
3.個別地區(qū)采用綜合“征收率”征收。
3萬元免稅政策與代開發(fā)票規(guī)定
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文件第六條第四項規(guī)定,其他個人采取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可在預收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yè)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
也就是說,其他個人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yè)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同時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2.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即使享受小微企業(yè)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其他個人可以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代開增值稅普票發(fā)票,也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3.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享受了小微企業(yè)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不能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只能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代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除非放棄享受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
4.月租金收入超過3萬元,可以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中其他個人(自然人)出租住房代開的專票的“稅率”欄為“***”,出租非住房代開的專票的“稅率”欄為“5%”。
5.一般納稅人取得其他個人(自然人)出租房屋(含住房和非住房)代開的專票,可以按照相關規(guī)定抵扣進項稅額。
個人出租房屋減免稅規(guī)定
1.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第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增值稅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稅款。
2.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六條第四項規(guī)定,其他個人采取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可在預收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yè)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
3.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4.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5.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二條第四項規(guī)定,對個人出租住房,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免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6.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微企業(yè)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yè)建設費。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xiàn)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