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份的賬務處理?
答: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guī)定:公司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并進行初始確認時,要將其包含的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負債成份確認為"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權益成份確認為"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在分拆時,應該對負債成份的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確定為負債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再按發(fā)行價格總額扣除負債成份初始確認金額后的價值為權益成份初始確認金額.在轉股前,可轉公司債券負債成份應按照一般公司債券進行相同的會計處理,即根據債券攤余成本乘上實際利率確定利息費用計入"財務費用"或相關資產賬戶,根據債券面值乘上票面利率確定實際應支付的利息計入"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應計利息)"或者"應付利息"賬戶,二者之間的差額作為利息調整進行攤銷,計入"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賬戶.投資人到期行使債券的轉換權,債權發(fā)行方應按合同約定的條件計算轉換的股份數,確定股本的金額,計入"股本"賬戶,同時結轉債券賬面價值,二者之間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賬戶;此外,還要把可轉換公司債券初始核算分拆確認的"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金額一同轉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賬戶.
可轉換公司債券指的是什么?
答: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fā)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xù)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fā)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fā)債公司不得拒絕.該債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yè)發(fā)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fā)行人的權利,發(fā)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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