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固定資產(chǎn)增值稅有關規(guī)定

2018-04-20 14:03 來源:網(wǎng)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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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內(nèi)容為出售固定資產(chǎn)增值稅有關規(guī)定,說到政策規(guī)定,要講述的內(nèi)容就多,解說也不一定到尾,但一些關鍵之處,總還是可以歸納出來。

出售固定資產(chǎn)增值稅有關規(guī)定

小規(guī)模納稅人

1.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不能抵扣進項稅額,適用增值稅稅率為3%,減按2%征收,即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2%。

2.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適用3%征收率減按2%征收的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如果放棄享受此項政策,可申請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一般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銷售2009年1月1日后取得的按規(guī)定不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資產(chǎn)時,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即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2%。

出售固定資產(chǎn)增值稅有關規(guī)定

一般納稅人銷售2009年1月1日后購進且允許扣稅的固定資產(chǎn)時,增值稅稅率為17%,即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17%)×17%。

2008年12月31日以前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即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試點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增值稅稅率為17%,即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17%)×17%。

政策依據(jù):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四條第二款

1.《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會計學堂整理的。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zhuǎn)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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