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是否交納增值稅

2019-05-19 09:22 來源:網(wǎng)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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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在銷售產(chǎn)品的過程中,有時候會出租或出售包裝物,作為包裝物的押金,企業(yè)在收到押金時,作為其他應付款核算。之后的押金應該怎么處理呢?先前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是否交納增值稅?

先前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是否交納增值稅

問:納稅人銷售工藝品時出借的包裝物逾期未收回,之前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是否需交納增值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54號)規(guī)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帳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退還的押金,應按包裝物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fā)[1995]288號)規(guī)定:包裝物押金征稅規(guī)定中“逾期”以1年為期限,對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無論是否退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個別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較長的,報經(jīng)稅務征收機關確定后,可適當放寬逾期期限。

根據(jù)《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diào)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04〕16號)中有關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fā)〔1995〕288號)第十一條“個別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較長的,報經(jīng)稅務征收機關確定后,可適當放寬逾期期限”的規(guī)定予以取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7號)規(guī)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長短,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

 先前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是否交納增值稅

包裝物押金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計算

1、一般貨物包裝物押金收取時不征稅,應在逾期或超過一年以上仍不退還時計征增值稅,如果是應稅消費品的貨物還應計征消費稅。

2、對于除啤酒、黃酒之外的酒類,包裝物押金在收取的當時就要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逾期時不再征增值稅及消費稅,退還押金時也不再退還已經(jīng)交過的增值稅及消費稅,沒收后將余額轉為其他業(yè)務收入。

3、對于啤酒、黃酒包裝物押金因為是從量定額征收消費稅,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時候不計征增值稅及消費稅,逾期不退回時確認收入,計征增值稅但不征消費稅。

先前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是否交納增值稅?企業(yè)計算增值稅的時候,按照發(fā)生業(yè)務的性質(zhì),確認適用什么稅率,按照相應的方法,計算需要繳納的增值稅。增值稅計算牽涉到很多方面,一篇文章難以概括,大家有疑問的話,可以在線聯(lián)系會計學堂老師,一定能給您一個滿意的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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