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工作底稿歸檔后的變動
(一)審計工作底稿歸檔后變動的情形
一般情況下,在審計報告歸檔之后不需要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修改或增加,有必要修改現有審計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審計工作底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
1.注冊會計師已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取得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并得出了恰當的審計結論,但審計工作底稿的記錄不夠充分(強調“記錄不充分時”)。
2.審計報告日后,發(fā)現例外情況要求注冊會計師實施新的或追加審計程序,或導致注冊會計師得出新的結論。
(二)記錄歸檔期后變動審計工作底稿內容
無論修改或增加的性質如何,注冊會計師均應當記錄下列事項:
1.修改或増加審計工作底稿的理由;
2.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的時間和人員,以及復核的時間和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