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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前款所說的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這里條文中對于臨時離境的解釋是以下兩個條件滿足其一即可認(rèn)定;(1)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2)一個納稅年度中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日。所以如果某人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出國兩次,一次是40天,一次是20天,由于累計60天滿足條件(2),所以可以認(rèn)定為 臨時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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