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筑公司5月1日承接A工程項目,并將A項目中的部分施工項目分包給了其分支機構(gòu)乙公司。 第一種情況:如果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子公司,甲、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采用一般計稅方法。5月30日發(fā)包方按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18萬元,當月該項目甲公司購進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8萬元,乙公司就其分包建筑服務開具給甲公司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價款40萬元,增值稅3.6萬元,乙公司當月進項稅額10萬元。計算甲、乙公司5月需繳納多少增值稅? 第二種情況:如果改乙公司為分公司或者項目部,并由總公司統(tǒng)一納稅。 要求:計算兩種情況下需繳納的增值稅,并進行納稅籌劃分析。
聰明的面包
于2024-10-05 16:58 發(fā)布 ??280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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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24-10-05 17:18
一、第一種情況(乙公司為子公司)
甲公司應繳納增值稅計算:
甲公司取得發(fā)包方工程價款 218 萬元,其中銷項稅額 = 2180000÷(1 + 9%)×9% = 180000 元。
甲公司購進材料進項稅額為 8 萬元。
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分包服務,進項稅額為 3.6 萬元。
甲公司應繳納增值稅 = 180000 - 80000 - 36000 = 64000 元。
乙公司應繳納增值稅計算:
乙公司向甲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銷項稅額為 3.6 萬元。
乙公司當月進項稅額 10 萬元。
乙公司應繳納增值稅 = 36000 - 100000 = -64000 元(即當月無需繳納增值稅,且有留抵稅額 64000 元)。
二、第二種情況(乙公司為分公司或項目部,總公司統(tǒng)一納稅)
總公司(含甲公司和乙公司)取得發(fā)包方工程價款 218 萬元,銷項稅額 = 2180000÷(1 + 9%)×9% = 180000 元。
總公司購進材料進項稅額為 8 萬元,乙公司進項稅額 10 萬元。
總公司應繳納增值稅 = 180000 - 80000 - 100000 = 0 元。
三、納稅籌劃分析
從增值稅繳納金額來看:
第二種情況總公司統(tǒng)一納稅時,在該業(yè)務場景下當月無需繳納增值稅,相比第一種情況甲公司單獨繳納 64000 元增值稅更為有利。
管理成本方面:
若乙公司為子公司,在財務管理、稅務申報等方面相對獨立,會增加一定的管理成本和溝通成本。而作為分公司或項目部由總公司統(tǒng)一納稅,在管理上更加集中,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和提高管理效率。
稅務風險方面:
總公司統(tǒng)一納稅可以更好地統(tǒng)籌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降低稅務風險。而子公司各自納稅可能面臨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不匹配等風險。
所以在該特定業(yè)務場景下,將乙公司作為分公司或項目部由總公司統(tǒng)一納稅在增值稅繳納和管理方面具有一定優(yōu)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