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處理

2016-12-28 16:5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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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處理

 【問】甲企業(yè)出售一臺使用過的生產設備,原價為234000元(含增值稅),購入時間為2009年2月,假定2012年2月出售(該設備恰好使用3年),折舊年限為10年,采用直線法折舊,不考慮殘值。如果我以210600元(含增值稅)的價錢在2012年出售,該設備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這個期間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由于設備購入時間為2009年2月,則購入的增值稅已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故在2012年2月出售時會計處理如下:

  (1)固定資產清理時:

  固定資產原價=234000/(1+17%)=200000(元)

  3年累積計提折舊=(200000/10)×3=60000(元)

  2012年出售時應繳納增值稅=[210600/(1+17%)]×17%=30600(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140000

    累計折舊 60000

    貸:固定資產 200000

  計提銷項稅

  借:固定資產清理 306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0600

 ?。?)收到價款時:

  借:銀行存款 2106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2106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40000

    貸:營業(yè)外收入 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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