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家稅務機關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規(guī)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2)未按規(guī)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國家稅務機關備查的。
2.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家稅務機關處以兩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