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中修改條款的會計影響
1、債權人
通常情況下,應當整體考慮是否對全部債權的合同條款做出了實質性修改。如果做出實質性修改,或者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簽訂協議,以獲取實質上不同的新金融資產方式替換債權,應當終止確認原債權,并按照修改后的條款或新協議確認新金融資產。修改其他條款方式或組合方式進行債務重組,一般為實質性修改。
2、債務人
處理原則:如果對債務或部分債務的合同條款做出“實質性修改”形成重組債務,或者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簽訂協議,以承擔“實質上不同”的重組債務方式替換債務,債務人應當終止確認原債務,同時按照修改后的條款確認一項新金融負債。①如何判斷:如果重組債務未來現金流量(包括支付和收取的某些費用)現值與原債務的剩余期間現金流量現值之間的差異超過10%,則意味著新的合同條款進行了“實質性修改”。②計算公式:新債務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剩余債務的本金×(1+新利率×n)/(1+原利率)n?,F金流變化=[新債務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剩余債務的本金(即現值)]/剩余債務的本金(即現值)。③折現率:原債務的實際利率。債務人判斷實質性修改時,需要考慮“10%”這一標準,債權人則沒有“10%”這一標準。
債務重組有幾個方式是什么?
債務重組有4個重組方式,分別是以資產清償債務、債務轉化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以及使用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
債務重組的方式
以資產清償債務的方式就是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用于清償債務,經常被用于償債的資產主要有現金、存貨、短期投資、固定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等。
債務轉為資本的方式是以債務人的角度看的,對債權人而言,就是將債權轉為股權。在這種債務重組方式下,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是將債務轉為股本,對其他企業(yè)而言,是將債務轉為實收資本。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要求不包括以資產清償債務和債務轉化為資本方式在內的債務條件,如采用減少債務本金、減少債務利息、變更還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債權和債務的其他條款去形成重組債權和重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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