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X公司向主管稅務機關專項申報壞賬損失稅前扣除214萬元。
依據企業(yè)提供相關資料,審計人員了解到,X公司于2013年11月向Y公司銷售一批貨物,應收債權金額484萬元。2013年12月,Y公司與X 、Z公司三方簽訂債權債務轉讓協(xié)議,其主要內容:Y公司應收Z公司的債權總額中,其中部分轉讓給X公司向Z公司收取484萬元,Z 公司應于2014年6月30日前全額付款。
因Z公司未實際履行償還債務,2014年10月,X公司向債務人Z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當月,經法院調解并出具民事調解書,雙方達成如下協(xié)議:1、鑒于Z公司財務困難,X公司同意Z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幣270萬元,以銀行承兌匯票結算;2、X公司自愿放棄債權214萬元。
2015年12月,X公司對Z公司壞賬損失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管理費用 214
貸:應收賬款 214
2015年度,X公司適用企業(yè)所得稅率25%,除上述事項外,X公司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200萬元,已預交企業(yè)所得稅225萬元。
審計人員認為,X公司2014年實際發(fā)生的壞賬損失,在2015年稅前扣除做法不恰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企業(yè)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六條。企業(yè)以前年度發(fā)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fā)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企業(yè)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yè)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
經核查,2014年,X公司享受高新技術企業(yè)15%優(yōu)惠稅率。2014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00萬元,應交企業(yè)所得稅150萬元。該項壞賬未及時處理且未超過5年,應調整2014年所得額=1000-214=786(萬元),應交企業(yè)所得稅額=786×15%=117.90(萬元),多交稅額=150-117.90=32.10(萬元),在2015年應納稅額中抵扣。
審計人員重新計算X公司2015年應納稅所得額=(1200+214)=1414(萬元),應交稅金=1414×25%=353.50(萬元),2015年應補交稅款金額=353.50-225-32.10=96.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