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股權轉讓應該怎么核定征收

2017-04-25 09:4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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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種經營模式的出現,導致公司股權交易日益頻繁,不同形式的股權交易給稅務機關的管理帶來一定的難度。

一、案例基本情況

某地稅務分局通過第三方數據得知股東姚某在2016年2月1日轉讓被投資企業(yè)A公司股權500萬元,未有相應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入庫,可能存在風險。后經約談詢問,A公司原股東姚某于2016年1月18日與姚某某簽訂關于轉讓被投資企業(yè)A公司的股權協議,轉讓股權占被投資企業(yè)A公司注冊資本實收資本1000萬元)比例為50%、轉讓方式為無償轉讓,實際于2016年2月1日至工商局辦理股東變更。

根據姚某提供的A公司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轉讓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前A公司章程、2015年12月財務報表、轉讓方及受讓方身份證復印件或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等相關資料。被投資企業(yè)A公司2015年12月資產負債表未分配利潤、資本公積、所有者權益期末數分別是687357.63元、68000元、10755357.63元,資產期末總額為18082619.72元,其中固定資產5182193.76元、無形資產3000600元。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67號公告)第十二條,風險應對人員認定本次股權收入明顯偏低。經與姚某繼續(xù)深入約談,因受讓人姚某某與出讓人姚某系叔侄關系,故股權轉讓時姚某認為無需繳稅,未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如何核定征收

主管稅務機關根據67號公告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要求姚某提供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的證明材料,但姚某無法提供。因此,姚某無償轉讓被投資企業(yè)A公司股權,不屬于股權轉讓收入偏低有正當理由的情形,稅務機關應核定本次股權轉讓收入。67號公告第十四條規(guī)定對本次股權轉讓采取凈資產核對法進行核定,即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因被投資企業(yè)A公司2015年末房屋賬面價值為2406400元、土地賬面價值為3000600元,合計為5407000元,占總資產比例為29.9%。根據67號公告相關規(guī)定:被投資企業(yè)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yè)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yè)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經評估,價值時點為2015年12月30日,A公司房屋評估價值為2490840元、土地評估價值2912130元,合計為5402970元。房屋土地的評估價值5402970與企業(yè)賬面價值5407000元比較,未發(fā)生增值。故A公司每股凈資產為10755357.63/10000000=1.075535763元,本次股權轉讓收入為1.075535763*5000000=5377678.82元。姚某以現金方式取得股權5000000元,本次股權轉讓發(fā)生相關費用2500元,故本次轉讓股權原值為5002500元。姚某本次股權轉讓所得為5377678.82-5002500=375178.82元,應繳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375178.82*20%=75035.76元。

姚某后于2016年8月2日通過自查查補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75035.76元,并繳納相應的滯納金7203.43元。

三、相關注意事項

一是要對照《公告》,加強審核。加強對股權轉讓涉稅資料的審核,尤其是對股權轉讓收入的審核。對無正當理由的低價轉讓要著重關注,減少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的流失。

二是定期比對工商數據,確保百分百備案。定期與工商局比對股權變更企業(yè)的信息,對已在工商局變更股東,未到地稅局進行股權變更相關涉稅資料備案的,應予以重點核查,可能存在相應的涉稅風險。

三是要能明辨不同形式的股權交易。其中,最主要的難點問題就是股權交易價格無法核實,尤其是經多次轉讓的股權價格更加難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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