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本月發(fā)的獎金,必須本月和工資一塊扣個稅嗎?可以下個月和下個月的工資一塊扣嗎?
回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因此,員工應當合并當月發(fā)放工資、獎金等(全年一次性獎金另算),一并計算個人所得稅,而不能任意拖延。
例如:王某12月工資8000,當月獎金7000元,個人負擔社保、公積金2000元。
則王某12月應納稅所得額=(8000+7000)-2000-3500=9500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9500×25%-1005=13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