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人士需知征水資源稅最新消息
答:水資源稅并非我國新設稅種,而是已有30多年歷史的資源稅下的一個稅目。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11月28日聯合發(fā)布《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按照部署,在去年河北試點水資源稅改革的基礎上,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山東、河南、四川、陜西、寧夏等9個省份,將試點水資源稅征收管理;同時,原水資源費停止征收。
目前,老百姓交的水費是“綜合水價”,由三個部分組成:基本水價、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此次稅改擴圍的九個地區(qū)的水資源費,有的是在基本水價外征收的(如北京),有的包含在基本水價之內。費改稅后,由自來水公司納稅,居民不用申報納稅。與原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相比,居民和一般工商業(yè)企業(yè)稅額標準沒有變化,也就是說,不管水費單子上體現的形式如何,均不會影響綜合水價。
方案明確,除農業(yè)抗旱等應急取水、家庭生活少量取用水等情形外,凡是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繳納水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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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交納的水資源稅,通過“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進行核算。
月底,企業(yè)計提外銷售應納資源稅產品應納的資源稅時,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
企業(yè)按規(guī)定實際繳納資源稅稅款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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