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領用自產產品是否可以視同銷售,取決于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書內容。答案并不絕對,可能要從具體的合同約定中來看。
一般來說,自產產品的銷售和在建工程領用有很大的區(qū)別,銷售是指把自產產品賣給客戶,而在建工程領用指的是作為原材料,它們會被用來作為生產過程中的某一步。銷售行為屬于商業(yè)行為,而在建工程完成的領用,更多是將其作為原材料使用,非商業(yè)行為。
另外,在建工程領用自產產品和銷售自產產品的定價上也有很大的區(qū)別。銷售自產產品時,會根據市場價格進行定價,而在建工程中領用自產產品時,常常按照自己的制造成本進行定價,這種定價方式更加客觀公正。
當然,在建工程領用自產產品也可能被視作銷售,但前提是,要有合同雙方清楚的約定,認定自產產品的這種領用為銷售行為,這樣,雙方才可以對此納稅義務負責。
總之,在建工程領用自產產品是否可以視同自銷售,主要取決于合同約定,建議雙方根據實際情況簽訂書面合同,以清楚區(qū)分銷售和領用的區(qū)別。
拓展知識:
值得注意的是,在銷售自產產品和在建工程領用自產產品的過程中,進口稅率也有所不同。在銷售自產產品過程中,應辦理進口稅關稅;而在建工程領用自產產品過程中,可以根據有關規(guī)定申請免征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