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
一、概念、種類及適用范圍
(一)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
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二)種類
1.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
2.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
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用于轉賬。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能支取現金。
注意
劃線支票僅為普通支票的特殊形式,不包括在支票的種類當中。
(三)適用范圍
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全國支票影像系統(tǒng)支持全國使用。
注意
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支票均允許個人使用。個人不得使用的支付結算方式有:(1)商業(yè)匯票;(2)托收承付;(3)國內信用證。
二、出票
(一)開立支票存款賬戶
(二)出票
1.必須記載事項。
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缺少任一事項,支票無效。
注意
支票的必須記載事項有6項,無“收款人名稱”。
2.授權補記事項(支票獨有):金額+收款人名稱。
注意
(1)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2)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3.相對記載事項:付款地+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地為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地為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
(三)簽發(fā)注意事項
支票的出票人簽發(fā)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金額。禁止簽發(fā)空頭支票。
【理解】
支票的出票人簽發(fā)空頭支票或者簽發(fā)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fā)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fā)支票。
三、付款
(一)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出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補充1】
支票的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出票人的開戶銀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補充2】
支票的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出票人仍應當承擔付款責任。
(二)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fā)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空頭支票:出票人簽發(fā)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對空頭支票,付款銀行有權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