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額
(一)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fā)生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發(fā)生應稅行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zhì)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zhì)的價外收費。銷售額不包括下列項目:
1.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財政部批準)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收取時開具財政票據(jù)(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全額上繳;
3.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4.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fā)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注意
價外費用全部為價稅合計金額,需進行價稅分離。
(二)含稅銷售額的換算
不含增值稅銷售額=含增值稅銷售額÷(1+適用稅率/征收率)
注意
題目出現(xiàn)以下說法則給出的金額為含稅銷售額:(1)含稅銷售額;(2)零售價;(3)價外費用;(4)普通發(fā)票;(5)需要并入銷售額一并繳納增值稅的包裝物押金,屬于含稅收入。
(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銷售額的確定
納稅人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的,或視同銷售貨物而無銷售額的,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非應稅消費品,其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應稅消費品,其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或: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四)混合銷售、兼營
1.混合銷售額=貨物銷售額+服務銷售額
2.兼營:不同稅率分別核算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
(五)特殊銷售方式下銷售額的確定
1.折扣銷售
(1)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fā)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沖減折扣額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2)將折扣額另開發(fā)票(或者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fā)票的備注欄分別注明)的,不論財務上如何處理,在征收增值稅時,折扣額均不得沖減銷售額。
2.以舊換新:銷售額=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不得扣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金銀首飾例外)。
3.還本銷售:銷售額=貨物銷售價格(不得在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4.以物易物: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fā)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按規(guī)定核算購貨額并計算進項稅額。
5.直銷:收取的全部價款+價外費用。
(六)包裝物押金
(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銷售額的確定
納稅人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的,或視同銷售貨物而無銷售額的,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非應稅消費品,其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應稅消費品,其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或: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四)混合銷售、兼營
1.混合銷售額=貨物銷售額+服務銷售額
2.兼營:不同稅率分別核算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
(五)特殊銷售方式下銷售額的確定
1.折扣銷售
(1)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fā)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沖減折扣額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2)將折扣額另開發(fā)票(或者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fā)票的備注欄分別注明)的,不論財務上如何處理,在征收增值稅時,折扣額均不得沖減銷售額。
2.以舊換新:銷售額=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不得扣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金銀首飾外)。
3.還本銷售:銷售額=貨物銷售價格(不得在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4.以物易物: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fā)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按規(guī)定核算購貨額并計算進項稅額。
5.直銷:收取的全部價款+價外費用。
(六)包裝物押金
注意
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八)銷售額確定的特殊規(guī)定
1.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分別核算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減免。
2.開具專用發(fā)票后,發(fā)現(xiàn)有誤或發(fā)生銷售折讓、中止、退回的,應按規(guī)定開具紅字專用發(fā)票,未按規(guī)定開具的,不得扣減銷項稅額或者銷售額。
3.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fā)票上分別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銷售額;未在同一發(fā)票上分別注明的,不得扣減折扣額。
(九)外幣銷售額的折算
外幣銷售額的人民幣折算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fā)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外匯中間價。該折算率選定后1年內(nèi)不得變更。